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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州市明流包装有限公司“630”触电事故调查报告

时间: 2024-03-21 15:18:21 |   作者: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下载

  2022年6月30日9时左右,位于汴河工业园内宿州市明流包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,造成一人死亡。

  宿州市明流包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明流公司”),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法定代表人(实际经营者):张*,,地址: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街道办事处北十里邱庄3排5号,注册资本:伍拾万元整,成立日期:2017年12月25日,营业范围:包装袋、衣架、塑料制品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。

  该公司为张*个人独资,租用曹**厂房,约700余平方,主要工艺是用塑料颗粒生产塑料薄膜(服装包装袋)出口,职工5-6人,基本为张*夫妻主要近亲属。

  1.张*(死者):男,38岁,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,生前系明流公司法定代表人(实际经营者)。

  2.马**:男,60岁,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,系汴河街道办事处安办主任。

  5. 吕**:女,34岁,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,系明流公司工人(张*妻子)。

  2022年6月30日9时左右,明流公司未生产,张*在修理4#机器落刀时,带电作业,身体不慎触碰到机器下方接线部位导致触电。事故发生后,曹*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,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,120急救车到达后,送到宿州市立医院,1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。因死者既是投资的人又是经营者,不存在赔偿事宜。

  (一)直接原因:张*安全意识淡薄,维修机器时没做到先停电后维修,带电作业,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。

  (二)间接原因:明流公司安全投入不足,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在用设备使用电压为220V,车间内漏电保护缺失,线路老化,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,其主要负责人张*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,现场存在比较大安全隐患。

  (三)事故性质:综合分析认为该起事故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、违章作业、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、监管缺失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  汴河街道办事处本应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的规定,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。但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,辖区内企业底数不清,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,自2022年3月份开展治违除患专项行动至6月份,只排查上报6条隐患,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。依据《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第(一)项规定,建议由区政府给予汴河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。

  1张*,明流公司投资人,安全投入不足,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在用设备使用电压为220V,车间内漏电保护缺失,线路老化,现场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,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。违反了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“安全投入”有关法律法规,给予明流公司投资人张*罚款处罚,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,建议不予追究责任。

  2、马**,男,党员,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安办主任,负责汴河街道安全生产日常工作。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,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。依据《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第(一)项规定,建议给予马**诫勉处理。

  3. 钱*,汴河街道党工委书记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依据《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第(一)项规定,建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钱*同志进行约谈。

  4. 孙**,汴河街道办事处主任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依据《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第(一)项规定,建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孙**同志进行约谈。

  1.明流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,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,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,制定并认真落实各岗位操作规程,加大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,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,加强设备维护管理,消除事故隐患、规范操作行为,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。

  2.汴河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。立即组织辖区企业组织安全警示教育,深入剖析原因,吸取事故教训,举一反三。强化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,并督促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活动,夯实安全生产基础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。